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莱州海关关于莱州众力服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违规案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13日,当事人到海关办理C号手册,备案进口 “金属拉链”等4项料件,出口 “棉制男长裤”等3项成品。截至2019年3月13日,该本手册项下仍有686条金属拉链、623条塑料拉链、4014套铜铆钉未加工出口,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海关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青岛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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